旅行社的保证金

来源: 发布:2018年08月04日 作者: 人气:422

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,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:

(一)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,交纳60万元人民币;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,交纳120万元人民币。

(二)国内旅行社,交纳20万元人民币。

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,属于旅行社所有;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。

(三)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:

(1)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,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,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;

(2)旅行社因解散、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。

请求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实时效期限为90天,从赔偿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。

(四)质量保证金不适用情形

(1 )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;

(2)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、财物意外事故的;

(3)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;

(4)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;

(5)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。